党的二十大报告对社会保障体系提出“安全规范”的目标和“健全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和安全监管体系”的具体要求,为新时期做好社保基金监管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委托江西省社保中心会同6个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共同开展“追缴违规领取社保基金课题”研究,系统梳理各地追缴工作实践经验,深入分析违规领取待遇的具体情形、产生原因,以及追缴现状及存在困难,总结了追缴方式,提出了追缴工作体系化建设的具体措施。


社保基金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违规领取待遇时有发生

2022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为2.8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9.8%,“十四五”期间,占比将超过20%,2035年将超过30%。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和退休人员规模扩大致使社保基金收支不平衡的压力越来越大。

2019年7月—2022年10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下发违规领取待遇疑点数据。违规情形主要有重复领取、死亡冒领、服刑(失踪)期间违规领取、欺诈骗保等。造成违规领取待遇的原因复杂,为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完整,必须针对性地遏制“跑冒滴漏”,力争违规领取基金“颗粒归仓”。


追缴社保基金工作的

有益实践

各省市多措并举开展社保基金追缴工作。一是组建追缴团队。例如,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地设置了专职稽核人员,与村镇、派出所紧密协作,将追缴网络延伸到村镇及社区。二是规范追缴流程。例如,天津市、辽宁省、贵州省等地发布了追缴经办规程或办法,江苏省、江西省等地建立了与劳动保障监察相互配合的执法机制,分别从核实、清算、告知、协商、划扣,以及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工作方式、工作流程等方面建章立制。三是建立源头预防机制。例如,内蒙古自治区、湖南省、安徽省、广东省、江西省、西藏自治区等地建立了联合的社保基金风险防控数据共享比对工作机制等。


各地破解追缴难题的成功实践

主要有以下11种方式:

1

社保经办机构责令退还。向确认的违规主体下发《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等责令其退还。

2

社保经办机构劝诫追回。通过以理服人、以情暖人的方式进行劝导告诫,让当事人主动全额退回多领待遇。

3

社保经办机构创新模式追回。例如,辽宁省沈阳市出台《关于服刑期间缴费与领取待遇一并清算业务操作流程》,巧妙运用“差额结算”实现退费;江苏省联系银行开通“银惠通”便捷收取当事人退费。

4

社保经办机构签署协议分期追回。对于确实难以一次性全额退还的情形,与当事人签署协议,分期退还或从当事人继续发放的社保待遇中逐月抵扣至全部退还。

5

移交行政部门追回。制定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移送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有关规定,对社保经办机构责令退还仍无法追回的,移交行政执法部门强制追缴。

6

申请法院非诉强制执行追回。社保经办机构与人社行政部门密切配合,探索建立非诉强制执行流程,利用司法强制力进行追缴。

7

以不当得利向法院起诉追回。建立一套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流程,以不当得利为案由进行民事诉讼追缴。

8

通过银行协助划扣追回。将配合追缴工作职责纳入与银行签署的《代发养老金协议书》等,明确待遇发放银行配合追缴社保基金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并简化划扣手续。

9

通过外部机构追回。由第三方法务专业机构参与法律流程追缴;与政法各部门协作推动正在服刑人员多领待遇的主动退回;依靠属地街道、社区、单位追回等。

10

移交公安部门追回。对于核查发现的涉嫌欺诈骗保情形的,及时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和追缴。

11

通过财政先行垫付追回。例如,广东省发文规定“因违规或错误支出造成基金增支的,由各市政府自行负担”,财政先行垫付未追回资金,同时成立联合工作组再行对垫付资金追缴;湖南省对确属困难而无力偿还的,采取民政救助或财政安排专门资金等方式予以解决。


追缴社保基金工作的难点

政策制度缺陷造成基金追缴难。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对参保人及其家属未及时申报死亡、服刑的情形提出明确的惩戒措施,不足以遏制违规领取待遇。缺乏疑似违规核实确认期间暂停待遇的政策依据,即停还是续发,进退两难。对于难以一次性退还的,抵扣政策缺乏操作细则,亦无强制办法。社保领域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及失信管治措施还未落地,无法产生震慑作用。


违规主体、违规性质、违规金额核实认定难。通过调查核实确认违规主体是追缴工作的最大难点,现实中存在诸多特殊情况导致无法确定违规领取人。比如,参保人死亡后其待遇被领取,而银行等机构因超过时限无法提供能够确定领取人身份的证据;涉嫌死亡冒领人员举家迁居国外无法取得联系;孤寡老人去世后无法确定受益人;参保人死亡后其银行卡无人支取等。


追缴职责及规程不明确造成工作开展难。一是社保经办机构依靠上门劝说等办法,追缴成效有限;二是与公安、司法、银行等没有建立联动机制,跨部门联合追缴容易陷入僵局。


稽核力量不足导致追缴工作难。社保基金追缴工作涉及社保、金融、信息、行政、法律等诸多领域专业知识,很多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具备综合业务知识的稽核人员不足。《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但受地方财力制约,难有专项经费保障追缴稽核取证、信息联网建设、第三方有偿服务等工作,极大限制了追缴工作成效。


追缴违规领取基金的

体系化建设

在政策支持、预先防范、工作规范以及工作保障等方面须加强体系化建设,实现权责清晰、衔接畅通、合规高效,才能有效保障社保基金“颗粒归仓”。


完善法律法规,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对《社会保险法》进行修订,明确待遇领取资格变化的报告义务,提高待遇暂停、抵扣等相关追缴政策层级,加大惩戒力度;制定《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指导地方建立失信行为管治机制;用法规来明确协作工作机制及协作单位责任,通过政府招标采购服务的形式,与第三方机构签订追缴协议;明确各级人社部门追缴工作职责,以及《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职责。


扎牢防范“篱笆”,做到预防为先。一是加强社会保险普法宣传,提高全民依法领取社保待遇的意识。二是稳步推进告知承诺制,制定和使用统一范式的告知承诺书,使群众了解其权利义务以及不实承诺的后果。三是严格领取社保待遇资格认证管理,完善全国统一的领取社保待遇资格认证数据共享平台。四是加强参保信息源头管理,统一规范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准的参保信息采集指标,与国家人口库、持卡库进行校验,核实身份,确保精准录入和信息采集完整。


制定调查核实工作规范,统一调查结果认定标准。无论采用何种追缴方式,都需要制定规范的调查核实工作细节和流程,并予以执行。调查结果认定标准要统一,确定违规领取社保待遇事实的证据应当符合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民事诉讼领域的证据规则和标准。


规范追缴工作程序,明晰步骤和各方责任。对于涉嫌欺诈骗保的,依法做好案件查处、移送、追缴工作。其他违规领取社保待遇的情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追缴:一是社保经办机构责令退还:调查核实—责令退还追回违规领取待遇移交人社行政部门;二是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行政立案作出责令退还行政决定催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是信用联合惩戒;五是挂账、核销。


夯实基础条件,强化追缴工作保障。一是稽核人员保障。保障社保经办机构稽核人员编制,针对性培训风险防控人才;由社保有关职能部门选派业务骨干组建联合执法办公室;通过服务外包,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人才。二是专项经费保障。明确将社保稽核工作经费列入专项经费中,每年由省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安排部署,用于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基金追缴。三是信息系统保障。建设全国统一平台和人员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各业务系统的相互关联;实现定期与公安、法院、司法、民政等部门的数据互通共享;强化信息系统高风险业务预警功能;培育一支专业的社保信息化工作队伍。


转载来源:中国社会保障杂志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