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 关于人民调解,你关心的问题都在这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于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外纠纷化解机制,是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的法律制度,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二、人民调解收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如何申请人民调解? 纠纷发生后,可以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当事人在调解中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的义务:如实陈述纠纷事实;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四、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包括哪些?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1)公民与公民: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村民之间,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2)公民与法人: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十分广泛,例如,农村村民与农村合作组织、经济组织、乡镇企业之间因土地承包、农业产业化服务中的合同,划分宅基地、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纠纷。 (3)企业职工: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之间,因企业转制、租赁、兼并、破产、收购、转让,或者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发生的纠纷。 (4)其他:城市居民与城市市政管理组织、施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因城市街道市政建设,危改房屋改造等引发的纠纷等等。 五、人民调解不受理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2条,以下为人民调解不受理的范围: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六、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3)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被誉为“东方经验”,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一项伟大壮举,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好形式,它对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减少纠纷,预防犯罪,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还能够起到党和政府以及审判机关的助手作用。 文章来源:鹰潭市月湖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